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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雄國小家長會組織章程

嘉義縣民雄鄉民雄國民小學家長會組織章程

第一條:本章程依台灣省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設立。 (省府公報八十六年秋字第五十六期)
第二條:主旨為使學生家長與學校獲得密切連繫,共謀學校教育之發展起見,特設置本校學生家長會,

    並訂定本組織章程。
第三條:組織為本校之學生家長會(以下簡稱本會)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組織之。(本條所稱家長係指學

生父母、祖父母、養父母、監護人或實際擔負其教育責任之人。)
第四條: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,會員代表由班級學生家長互選產生。每班一人至三人,每學年改選

一次,其選舉方式由學校訂之。
第五條:家長會設委員會,置委員三十人至四十五人。由會員代表選舉之,每學年改選一次。
第六條:家長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委員由委員互選之。

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,置常務委員八人至十五人由委員互選之。

會長由前項常務委員互選之,副會長由會長就常務委員中指定,以三人至七人為原則,視實際需要增設之,會長連選得連任。

第七條:本會設顧問若干人,由會長遴聘之,協助推展會務。
第八條:會員代表大會,應於每屆改選之該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一個月內舉行,由前任會長召集之,

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。第二次以後之代表大會由新任會長召集,並擔任會議主席。

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召開臨時會議,由會長召集之。

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,校長及相關主管應列席;必要時亦得請相關教師列席。

第九條: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:
        一、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。
        二、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。
        三、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。
        四、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、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等。 
        五、選舉委員會委員。
        六、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。
        七、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。
第十條: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,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十一條: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。
          二、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。
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研擬提案、會務計畫、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。
          四、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、教師、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。
          五、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,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。
          六、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。
          七、選派家長委員一至三人列席學校校務、教務、訓導、總務等會議。
          八、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。
第十二條:委員會休會期間,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,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,並擔任主

席。

第十三條: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

始得開會;出席人數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。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改開座談會。會員代表、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,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,但受託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。

第十四條:家長會置幹事一人,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兼任之,辦理日常會務。

第十五條: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,學校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、常務委員、委員、

顧問及幹事名冊一式二份函報嘉義縣政府備查。 
第十六條:家長會得徵收家長會費,以學生家長為單位,每學期收取一次,收取金額由縣府另訂之。

前項家長會費,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。

家長會除收取第一項家長會費外,不得收取任何費用。
第十七條:家長會費之收取,得委託學校代辦,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。
第十八條:家長會費之用途如下:
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家長會辦公費。
          二、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。
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。
          四、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必要用途。

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,應由學校提供計劃及預算,送請會長提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。

第十九條:家長會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,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,其收

支應設立專帳處理,每學年結束前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,並於每學年結束後,向下屆會員大

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。
第二十條: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,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

定後,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,並限期改善。
第廿一條: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,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由主

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表揚,以資鼓勵。
第廿二條:本章程自發布日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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